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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0-10-09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904142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845

主旨:

    公告「安非他命類」(AMPHETAMINE-LIKE)藥品列入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化學合成類麻醉藥品」管理,並禁止於醫療上使用。

依據: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十條及行政院79年 9月21日台79衛27653號函。

說明:

    一、「安非他命」屬中樞神經興奮劑,具有輕微之成癮性,服用後會產生依賴性、耐藥性、並引起不安、頭昏、顫抖、亢進性反應、失眠、焦慮、譫妄、慢性中毒、精神障礙,類似精神分裂症之錯覺、幻覺、妄想及伴有行動與性格異常等 副作用。其劑量增大時,甚或會致死亡。而其慣用者,由於精神錯亂,更具有暴力攻擊及反社會行為等傾向,情況極為嚴重;尤以戒解不易,其毒害不在煙毒之下。 二、本署基於維護國民健康,前經三度公告重申禁止使用「安非他命類」藥品,將其列入禁藥管理。 三、「安非他命」經公告列為禁藥管理後,依藥物藥商管理法規定,其製造或輸入者及明知而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固應負刑事責任,惟對持有或使用者,則尚無處罰之規定,導致流行氾濫,危害國民健康 ,影響社會安寧,亟須嚴厲管制,以期徹底杜絕。 四、案經研議以目前「安非他命」日益氾濫,情況迫切,因其具有輕微成癮性,決予公告將「安非他命類」藥品列入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暨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所定附表四依「化學合成類麻醉藥品」管理,俾對非法持有或使用者及時予以有效遏止。同時為防範流為醫療非法使用,並依同條例第三條規定,將「安非他命類」列入同施行細則第十條所定附表六「禁止醫療使用之麻醉藥品」。 五、茲將「安非他命類」(AMPHETAMINE-LIKE)藥品名稱及化學名稱等開列如左︰ ┌──────────────────┬─────────────────┐ │ 藥 品 名 稱 │ 化 學 名 稱 │ ├──────────────────┼─────────────────┤ │ 安非他命及其鹽類 │ α-甲基苯乙胺 │ │(AMPHETAMINE AND ITS SALTS) │(α-METHYLBENZENE-ETHANAMINE) │ ├──────────────────┼─────────────────┤ │ 右旋安非他命及其鹽類 │ α-甲基苯乙胺 │ │〔DEXAMPHETAMINE. │(α-METHYLBENZENE-ETHANAMINE) │ │(DEXTROAMPHETAMINE) AND ITS SALTS〕 │ │ ├──────────────────┼─────────────────┤ │ 甲基安非他命及其鹽類 │ N,α-二甲基苯乙胺 │ │(METHAMPHETAMINE AND ITS SALTS) │(N,α-DIMETHYL-BENZENEETHANAMINE)│ └──────────────────┴─────────────────┘ 六、檢附新修正之上述附表四及附表六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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