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91-01-22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923909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176
主旨:
- 公告禁用含 NIFENAZONE 成分之藥品。
依據:
- 藥物藥商管理法第四十條及第五十三條。
說明:
- 公告事項︰
一、含NIFENAZONE成分藥品使用後有引起血液病( 如︰再生不良性貧血、無顆粒細胞症、白血球減少症等 )、過敏症、肝臟機能障害、消化性潰瘍、浮腫等嚴重副作用之虞。為顧及藥品使用安全性,且目前已有更安全藥品可資取代,故應
予全面禁用,以維護國民健康。
二、自即日起禁止輸入、製造含NIFENAZONE成分之藥品。
三、凡持有含NIFENAZONE成分藥品許可證之廠商應於80年 7月18日前自動繳銷該項藥品許可證。
四、嗣後凡輸入、製造含NIFENAZONE藥品,以輸入或製造禁藥或偽藥論處;自80年5月1日起販賣含該成分之藥品以販賣禁藥或偽藥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