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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1-01-22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923909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176

主旨:

    公告禁用含 NIFENAZONE 成分之藥品。

依據:

    藥物藥商管理法第四十條及第五十三條。

說明:

    公告事項︰ 一、含NIFENAZONE成分藥品使用後有引起血液病( 如︰再生不良性貧血、無顆粒細胞症、白血球減少症等 )、過敏症、肝臟機能障害、消化性潰瘍、浮腫等嚴重副作用之虞。為顧及藥品使用安全性,且目前已有更安全藥品可資取代,故應 予全面禁用,以維護國民健康。 二、自即日起禁止輸入、製造含NIFENAZONE成分之藥品。 三、凡持有含NIFENAZONE成分藥品許可證之廠商應於80年 7月18日前自動繳銷該項藥品許可證。 四、嗣後凡輸入、製造含NIFENAZONE藥品,以輸入或製造禁藥或偽藥論處;自80年5月1日起販賣含該成分之藥品以販賣禁藥或偽藥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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