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91-03-05
- 分類: 上市後管理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933822號
- 主旨:本署80年 1月28日衛署藥字第923911號公告主旨段「為防杜……製造禁藥安非他命……」應為「為防杜……製造禁用之麻醉藥品安非他命……」之誤,特予公告更正。
- 發文/公布日期:1991-01-28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923911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829
主旨:
- 為防杜「甲基麻黃素」(METHYLEPHEDRINE)及「假麻黃素」( PSEUDOEPHEDRINE )非法用作製造禁藥安非他命 ( AMPHETAMINE )類之原料,特公告此二種原料藥 (其貨品分類號列歸2939.40.00.00)加強管制事項,以維護國民健康及社會安寧秩序。
說明:
- 公告事項︰
一、自公告日起藥商申請「甲基麻黃素」及「假麻黃素」原料藥第一次進口時,應檢附該藥品許可證正本經本署加蓋「管制藥品,進口時須附衛生署同意書」章戳後發還,以憑簽證銀行核辦。其進口應一律加附本署核發之同意書( 格式如
附件一 ),無同意書者不予核准進口。
二、藥商凡屬再次申請「甲基麻黃素」及「假麻黃素」原料藥進口,於請發輸入同意書時,應檢同本署訂定「原料藥輸入及銷售數量月報表」及「原料藥銷售狀況報告表」(格式如附件二、 三)暨有關憑證(售貨統一發票影本及承購藥廠認購回條二者具備,回條格式如附件四)一併送署憑核。
三、是項原料藥以批售有製造此類藥品製劑之製藥廠為限,該項原料藥之交易,每宗均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取具承購藥廠之認購回條。
四、此類原料藥輸入業者,應依規定按月填送附件二、三兩項報表,以備查核。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對藥商銷售及藥廠使用情形應主動切實追蹤查核,作成紀錄。
違者依違反藥物藥商管理法第58條處最高額罰鍰;如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撤銷各該藥品許可證及藥商許可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