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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1-08-12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971041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204

主旨:

    凡成分不明而宣稱療效之廣告,一律視同「違規藥物廣告」處理。

說明:

    一、藥品與食品之區分,在於食品必須具備安全性;而藥品則除應具安全性外,更須具有醫療效能。 二、參諸世界各國多以產品之成分及標示,作為判定藥品或食品之主要依據。 三、邇來常有成分不明之產品,利用傳播媒體大肆廣告,宣稱其具醫療效能,為免誤導民眾,延誤治療時效,危害健康計,實有加強管理之必要。 四、藥物廣告管理,依藥物藥商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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