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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1-09-26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990195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172

主旨:

    公告本署採購進口破傷風及減量白喉混合疫苗,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規定。

說明: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八十年七月一日起,凡參與本署「進口破傷風及減量白喉混合疫苗」招標之廠商,均應先向本署申請資格審查,並俟資格審查合格後,始得參加投標。 二、進口疫苗之原產國限於美、英、日、法、德、瑞士、瑞典、澳洲、比利時、加拿大等先進國家。 三、申請資格審查之廠商,應檢齊左列書件: (一)原產國製售證明。 (二)原產國最高衛生機關檢驗證明。 (三)原廠檢驗規格、檢驗方法及檢驗成績書(均含原料及成品之資料)。 (四)原廠之工廠資料(已向本署報備有案者可免)。 (五)製造管制標準書。 (六)安定性試驗報告。 (七)臨床使用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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