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91-11-22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991787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206
主旨:
- 公告「各地衛生局辦理安非他命申報及報繳或有癮請求治療作業要點」乙種,自民國80年11月24日起生效至民國81年 2月23日止。
說明:
- 自民國80年11月24日起生效至民國81年 2月23日止。
各地衛生局辦理安非他命申報及報繳或有癮請求治療作業要點
一、目的:
為使非法施行、吸用或持有安非他命之青少年、學生、民眾,在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據實申報並報繳或請求治療者,免除其刑並免予感訓處分之規定得以落
實,爰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辦理依據: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四。
第十三條之二 犯前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罪有癮,於未發覺前自動向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請求勒戒,於斷癮後經調驗確已戒絕者,免除其刑。其未滿十八歲者,免予紀錄。
第十三條之四 犯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或第五款之罪,其麻醉藥品為安非他命,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衛生主管機關據實申報並報繳其持有之安非他命,或施打、吸用有癮請求治療,於治療斷癮後經調驗確 已戒絕者,免除其刑並免予感訓處分。
前項申報或請求係向司法警察機關或衛生主管機關為之者,免送法院或檢察機關,其報繳之安非他命,由衛生主管機關逕行銷燬之。
三、實驗對象:非法施打、吸用或持有安非他命者。
四、實施期間:自民國八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八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止。
五、申報處理程序:
(一)申報程序
1.申報者應攜帶身份證明文件向當地衛生局第四課(科)填妥「安非他命申報並報繳『有癮請求治療』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格式如附件一)辦理申報。
2.有癮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勒戒治療並填妥申報表者,由勒戒治療機構每週彙整向衛生局辦理申報。
3.學生或未成年者於申報表親自填寫簽章後,得交由學校、父母、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向衛生局辦理申報。
(二)處理程序
1.有癮請求治療
1)有癮請求治療者,填妥申報表送衛生局,衛生局依請求者意願,填妥轉介單壹式三聯(如附件二),轉介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勒戒治療機構 (如附件三)治療。
2)有癮者逕向勒戒治療機構請求治療時,應填妥申報表由該機構轉送衛生局。
2.申報並報繳安非他命
1)申報並報繳安非他命者,填妥申報表,檢同安非他命送衛生局報繳。
2)衛生局第四課(科)應處理並於記錄後會同局內、人(二)室等相關課室將安非他命銷燬之。
六、注意事項:
(一)各單位受理後之資料,應以密件處理。
(二)實施期間各衛生局應按月將申報表影印彙整以密件循行政系統函報。
七、協調、聯繫:各衛生局應即聯繫局內有關單位及轄區內指定之勒戒治療機構,依本作業程序之規定,研商作業細節方式,以資週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