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Logo

:::
  • 發文/公布日期:1992-06-18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8141488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68

主旨:

    規定有關輸入藥品應檢附中文仿單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藥物藥商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國外輸入之藥物應譯附中文仿單。 二、茲據業者反映,因國外原廠全自動包裝作業限制,部分產品無法兼附中英文仿單,故本署同意得僅檢附中文仿單。惟原查驗登記檢送之英文仿單內容如有變更,仍應依規定向本署辦理變更登記。 三、副本抄送瑞典商艾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兼復該公司81年4月23日函。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