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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2-12-16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8179897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10

主旨:

    公告自82年 1月 1日起,凡輸入或製造血液類製劑 (含血液來源疫苗) 不得呈現 C型肝炎抗體,否則依劣藥論處。

說明:

    一、依據本署81年度第一次藥物審議委員會決議辦理。 二、凡輸入或製造自液類製劑(含血液來源疫苗),其製造前所使用之血漿原料( 血袋 ),均須以適當之血清學方法測試C型肝炎抗體,其結果不得呈現陽性反應。 三、82年 1月 1日前已製造或輸入之血液類製劑,得使用至有效期限屆滿為止。 四、凡領有許可證者,應於82年 6月30日前檢附血袋 C型肝炎篩選之檢驗規格、成績書及標準作業程序報備,未依規定辦理者,許可證分別依藥物藥商管理法第四十條、五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五、82年 1月 1日之後之查驗登記申請案,應檢附血漿原料(血袋) C型肝炎篩選之檢驗規格、檢驗成績書及標準作業程序。現正辦理查驗登記中尚未取得許可證者,應於領證前檢送前述資料。 六、凡對前述事項持有異議者,應於82年 1月31日前以書面向本署提出,並自公告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送署憑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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