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Logo

:::
  • 發文/公布日期:1993-05-19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8225840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201

主旨:

    公告安瓿(AMPOULE, AMPULE)容器不得作為食品容器使用。

依據:

    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三款

說明:

    一、藥品以玻璃製安瓿裝,因係供醫療專業人員使用,並無應用安全上之顧慮。 二、食品以安瓿為容器,則因其使用對象為一般消費者,基於操作時可能造成意外傷害及使用不當產生玻璃啐片污染食品,致攝食後影響健康,故安瓿容器不得作為食品容器使用。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