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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4-08-17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3047660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288

主旨:

    公告處方含可待因(磷酸鹽)內服液之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含可待因(磷酸鹽)內服液劑以糖漿劑為限。 二、含磷酸可待因糖漿製劑其歸屬指示用藥者,可待因含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一日最大配合量感冒糖漿劑 9mg鎮咳、袪痰糖漿劑18mg。 2.如與EPHEDRINE HYDROCHLORIDE,D1-METHYLEPHEDRINE HYDROCHLORIDE配合時應減量20%。 三、成人每次服用量應為五毫升以上,處方單位含量應配合調整。 四、零售最大單位包裝不得超過三日用量。 五、標籤、仿單、外盒應加印警語「長期使用易致成癮」。 六、自即日起至八十三年十二月卅一日止凡持有含可待因(磷酸鹽)內服液許可證者應辦理處方成分含量或劑型之變更,原核定使用類別為『成藥』者,並應辦理變更為『指示用藥』。 七、前項變更事項請檢附藥品許可證、變更登記申請書、成品檢驗規格、方法各二份辦理,至於標籤、仿單、外盒請自行修正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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