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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4-08-30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衛署藥字第83050967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211

主旨:

    有關貴會建議勿將藥品中酒精含量達百分之零點五以上之液劑納入酒類規範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83.08.09.(83)區藥會字第311號函。 二、本署基於衛生主管機關之立場,為維護消費者之用藥安全與療效,酒精含量達百分之零點五以上之酒類,如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以藥品管理者,仍須先行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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