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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4-11-18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3070988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85

主旨:

    公告輸入藥物標籤、包裝之中文品名標示變更事項。

依據:

    依據藥事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及其施行細則第廿七條第二項。

說明:

    公告事項: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廿七條第二項規定:「國外輸入之藥物,除應加附中文仿單外,其標籤、包裝均應另以中文載明品名、類別、許可證字號及輸入藥商名稱、地址,且應以中文或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刊載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其中文品名之文字不得小於外文。」,自即日起,藥商輸入藥物應據此規定自行變更查驗登記核准藥物標籤、包裝中文品名文字之大小,並依規定刊載,無須報本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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