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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5-05-03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4024111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305

主旨:

    公告製造或輸入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粧品(一般化粧品),除眼線及睫毛膏類仍應申請備查外,其餘之一般化粧品均免予申請備查。自即日起實施。

說明:

    一、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 二、對於使用後立即清洗或與皮膚較無直接接觸之一般化粧品,業經本署於80年8月7日衛署藥字第963940號公告免予申請備查在案。 三、免予申請備查之一般化粧品,其標籤、仿單或包裝,不得標示藥品效能,違者以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之規定,依同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論處。 其衛生標準,仍應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及其相關規定。 四、至含藥化粧品 (如含有含藥化粧品基準之成分、染髮劑、燙髮劑及防曬劑等化粧品) ,仍應事先申請查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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