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95-05-09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4024298號
- 分類:藥品臨床試驗
- 點閱次數:264
主旨:
- 公告修正「供血者健康標準」,增訂第7點之(11)「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第一型(HTLV-I)抗體檢查呈陽性反應者」,並修訂第8點之(5)為「愛滋病毒第一型及第二型(HIV-I/HIV-II)抗體檢查經確認呈陽性反應者」,修正後全文如附件。
依據:
-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
說明:
- 一、自本(84)年7月1日起,供血者之血液檢查,應包括「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第一型(HTLV-I)抗體檢查」與「愛滋病毒第一型及第二型(H-IV-I/HIV-II)抗體檢查」,其呈陽性反應者醫療機構不得提供輸血。
二、未符合本公告「供血者健康標準」規定之供血者,醫療機構不得採集其血液。
相關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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