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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5-05-09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4024298號
  • 分類:藥品臨床試驗
  • 點閱次數:264

主旨:

    公告修正「供血者健康標準」,增訂第7點之(11)「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第一型(HTLV-I)抗體檢查呈陽性反應者」,並修訂第8點之(5)為「愛滋病毒第一型及第二型(HIV-I/HIV-II)抗體檢查經確認呈陽性反應者」,修正後全文如附件。

依據: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

說明:

    一、自本(84)年7月1日起,供血者之血液檢查,應包括「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第一型(HTLV-I)抗體檢查」與「愛滋病毒第一型及第二型(H-IV-I/HIV-II)抗體檢查」,其呈陽性反應者醫療機構不得提供輸血。 二、未符合本公告「供血者健康標準」規定之供血者,醫療機構不得採集其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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