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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5-12-18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衛署藥字第84077012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29

主旨:

    有關藥品經本署公告需加刊警語、注意事項或廠址變更等情事,各藥廠原印妥之標示材料及成品,是否可以蓋章或貼紙方式加註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會84年 9月21日區藥企字第283號函。 二、查案內所稱廠址變更乙節,本署已於「實施優良藥品製造標準期間缺失分類表」、「GMP增補篇」規定「原則上可加蓋或標貼新址,但將影響藥品之商品價值,廠商宜自衡量,仍以儘速更換新標籤、仿單為宜」在案。至於業經本署 公告需加刊新警語、新注意事項之藥品,其原已印妥之標示材料及成品,本署同意比照辦,惟該等標示應以顯明、易懂方式為之,且不得影響其他原有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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