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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6-01-17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5002431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09

主旨:

    國產西藥製劑有效期間標示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灣區製藥工業同業公會84年07月01日區藥企字第194 號函辦理。 二、藥品已依據本署75年 6月13日衛署藥字第597181號公告完成安定性試驗 (即架儲試驗) 者,廠商對該品之有效期間之標示可自行修正刊印,毋須送署核備。 三、前項安定性試驗之書面作業資料及實驗數據等,應留存於藥廠內備查。 四、本案留存於藥廠之資料,列屬GMP後續性查廠之工作重點,若經查核不實者,列屬違反GMP之嚴重缺失(即++++),並依藥事法第二十條第四款「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以偽藥認定。 五、舊有產品依藥事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需增列有效期限之標示,可以廠內歷年留樣之檢驗數據資料作為制訂有效期間之依據,並依說明三及四辦理。 六、副本抄送(略)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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