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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6-07-06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衛署藥字第85037551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82

主旨:

    貴公會建請本署對未經核准擅自使用不同圖案顏色之包裝標材料, 依違反藥事法之規定處分,不應以嚴重違反GMP 之規定處罰,並請檢討查驗登記相關之規定,建請允許同一產品之標示材料在不改變其文字之內容原則下,可有兩種以上不同圖案顏色之包裝,以符合業者實際行銷要求乙案。

說明:

    一、復貴公會85年03月07日區藥企字第093 號函。 二、GMP後續性查廠當日,若經查核藥品有未經核准擅自使用不同圖案、顏色包裝者,倘該等產品尚未放行入庫,則列屬重大缺失(+++),廠商並應即時改正;若已放行入庫,除列屬重大缺失外,另以違反藥事法論處,並函知該廠 轄區之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嚴格查核該違法包裝之使用情形併督導廠商修正。 三、另貴公會建請本署准予「同一產品標示材料可有不同之圖案、顏色之包裝」乙節,仍請蒐集各先進國家針對上開事項之管理規定,供本署修正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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