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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6-07-09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5037610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467

主旨:

    公告凡產品之使用範圍限於「醫療器材之殺菌消毒」、不直接用於人體者,不以藥品列管,自即日起改以「無須辦理查驗登記之醫療器材」列管。

依據:

    藥事法第六條、第十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

說明:

    一、製造、輸入、販賣醫療器材之殺菌消毒劑無須事前申請本署核發許可證,惟仍應符合藥事法相關規定,必要時仍得抽樣送驗,不合格者依藥事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理;且其廣告應依藥事法及本署68.10.22衛署藥字第253265號函規定辦 理。 二、已核發之藥品許可證適應症限用於醫療器材之殺菌消毒,不直接用於人體者,應自公告日起六個月內繳銷藥品許可證,逾期未撤銷者,由本署逕予公告註銷。產品宣稱適應症涵蓋用於人體者,仍以藥品列管。 三、國內藥廠符合外用液製造設備標準者,始得申請製造,並應另申請「醫療器材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可免藥物工廠檢查),惟對於新設該項設備之藥物製造工廠,依現行規定實施藥物工廠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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