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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6-08-08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衛署藥字第85045034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44

主旨:

    有關 貴會來函申請增列法定藥用色素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中華民國開發性製藥研究協會83.11.07研字(83)第097 號及台北市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84.09.11(84)北市西藥代茂字第111號函。 二、CARAMEL經核准予做為藥用色素。 三、PATENTBLUE V之毒性安全性資料顯示該成分之動物試驗所使用之動物隻數及種類有限,試驗結果雖無明顯之毒性,仍無法證實其長期使用之安全性,不予增列為法定藥用色素成分。 四、其餘之申請增列成分無相關資料證實其安全性,不予增列為法定藥用色素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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