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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6-09-17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5053134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407

主旨:

    公告透析液之生產及品質管理規定。

依據:

    藥事法第四十二條。

說明:

    公告事項: 一、腹膜透析液及血液透析液之生產及品質管理規定如下: 1.腹膜透析液: 具有注射液劑型之GMP藥廠始可申請該類製劑查驗登記,且必須執行熱原及滅菌檢查。 2.血液透析液(濃縮液劑型): 具有液劑劑型之GMP藥廠始可申請該類製劑查證登記;其用於製備血液透析濃縮之水質,至少須為純水;成品熱原試驗為陰性或每公撮(ML)細菌內毒素在5EU以下,且微生物限量每公撮(ML)所含總生菌素不得超過200CFU。 3.血液透析液(濃縮乾粉劑型): 具有乾粉劑型之GMP藥廠始可申請該類製劑查驗登記。 二、所需原料及直接容器依目前GMP規定辦理。 三、設備部分應配合所擬生產製劑成品要求所需配製。 四、標籤、仿單或包裝,除應依藥事法規定刊載外,尚須加刊以下事項: 1.產品是否為無菌或/及無熱原之說明。 2.使用時稀釋方法。 3.透析液稀釋後各離子濃度。 4.透析液稀釋前、後,若有沈澱發生,切勿使用。 5.透析液稀釋後須立即使用。 6.貯存條件。 五、持有透析液製劑藥品許可證之藥商,應於民國86年03月31日前,自行於標籤、仿單或包裝依前項所列事項追加刊印,毋需向本署報備,逾期未辦理者依藥事法第九十二條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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