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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7-03-31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5069327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250

主旨:

    國產藥品製造許可證之移轉,為配合整體產業之需要,除製藥廠整廠轉讓他人經營外,亦得以單一劑型之藥品許可證全數移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藥事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兼復台灣區製藥工業同業公會85年12月02日區藥企字第330號函辦理。 二、嗣後,凡擬辦理單一劑型之藥品許可證全數移轉手續者,仍應比照整廠移轉,檢齊資料至本署辦理藥品製造許可證移轉手續。   三、俟該一劑型之所有藥品製造許可證辦妥變更登記後,該移轉藥廠應持本署核准文件至建設主管機關,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工廠變更登記、刪除工廠登記證內已同意移轉之藥品劑型。 四、倘該等移轉之藥品許可證涉及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試驗規定者,則需依本署相關公告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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