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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7-05-28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6018867號
  • 分類:藥品臨床試驗
  • 點閱次數:170

主旨:

    公告修正「供血者健康標準」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八點條文,修正後全文如附件。

依據: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

說明:

    未符合「供血者健康標準」規定之供血者,醫療機構不得採集其血液。 ***** 供血者健康標準 ***** 一、年齡 1.17歲以上,65歲以下,一般健康情況良好。 2.未滿17歲者,應視體能狀況,且經父、母或監護人之同意,始得供血。 3.逾65歲者,除應健康情況良好外,並應取得醫師之同意,始得供血。 二、體重: 1.女性應45公斤以上,男性應50公斤以上。 2.供分離術血小板、分離術白血球及分離術血漿者,應五十公斤以上。 三、體溫:口溫不超過攝氏37.5度 (華氏99.6度)。 四、血壓:收縮壓90?160毫米汞柱,舒張壓50?95毫米汞柱,如兩者之距離低於30或高於90毫米汞柱,須經醫師許可。 五、血液檢查: 1.血紅素:男性13公克%以上(使用硫酸銅法時血液比重1.054)。 女性12公克%以上(使用硫酸銅法時血液比重1.052)。 2.血小板:供血小板者,其血小板數目應在15 x 10^4 mm^3 以上。 3.白血球:供白血球者,其絕對顆粒球數目應在3000mm^3 以上。 4.血漿總蛋白:供血漿者,應於首次供血暨每隔半年加驗血漿總蛋白量,其血漿總蛋白量應在6g/dl以上。 六、供血量及供血間隔: 1.每次供血以250毫升為原則,但體重60公斤以上者,每次供血得為500毫升。 2.每次供血250毫升者,其供血間隔應為二個月以上; 每次供血500毫升者,其供血間隔應為三個月以上。 但男性年供血量應在1,500毫升以內;女性年供血量應在1,000毫升以內。 3.供給分離術血小板、分離術白血球或分離術血漿者,每次之間隔為二星期。 4.供分離術血漿量每次以500毫升為限,其全年供血漿量不得超過十二公升。 七、供血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暫緩供血: 1.婦女懷孕中或產後(含流產後)六個月以內者。 2.大手術未滿六個月或六個月內曾接受輸血者。 3.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呈陽性反應者。 4.四週內接種麻疹、德國麻疹、腮腺炎及小兒麻痺(口服)等活性減毒疫苗者。 5.六個月內曾罹患肝炎或密切接觸肝炎病患者。 6.現患梅毒、活動性結核病、糖尿病、心臟病、胃潰瘍出血、高血壓、腎臟病、哮喘、感冒、急性感染、傳染病、具有過敏病史者。 7.曾在三年內罹患瘧疾者。 8.曾在72小時內拔牙者。 9.曾在5天內服用含ASPIRIN類藥物或其他可抑制血小板功能之藥物者,不得供血小板。 10.C型肝炎病毒抗體檢查呈陽性反應者。 11.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第一型(HTLV-I)抗體檢查呈陽性反應者。 八、供血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永不得供血者。 1.曾患惡性腫瘤、白血病或其他經醫師認為永久不得供血者。 2.曾有出血不止、抽痙或昏迷之病史者。 3.曾有吸毒、慢性酒精中毒及AIDS高危險群者 (包括靜脈注射藥物成癮者、同性戀、雙性戀及血友病患)。 4.曾為AIDS患者及前款所稱AIDS高危險群之性伴侶者。 5.愛滋病毒第一型及第二型(HIV-Ⅰ/HIV-Ⅱ)抗體檢查經確認呈陽性反應者。 6.曾罹患庫賈氏病 (CJD)、曾注射人類腦下垂體生長荷爾蒙者、曾接受硬腦膜移植者或家族中有罹患庫賈氏病(CJD)患者。 九、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健康標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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