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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7-09-03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衛署藥字第86054840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88

主旨:

    藥品許可證之類別為「本藥須經醫師指示使用」的處理措施。

說明:

    一、依據台灣區製藥工業同業公會86年06月23日區藥企字第162號函辦理。 二、對於藥事法修正前已領有類別屬「本藥須經醫師指示使用」之藥品許可證,本署同意依照藥事法之規定,自行於標籤、仿單、外盒上修正刊印為「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毋須至署辦理變更手續。 三、副本抄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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