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98-02-11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7006976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91
主旨:
- 貴公會建請對國產西藥製劑若涉及「增列條碼」等之標籤、仿單、外盒變更事項者,毋需至署報備或申辦變更事項,僅需留廠備查等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 一、復公會86年07月15日(9月2日)區藥企字等187(244、245)號函。
二、本署同意國產西藥製劑之包裝(含標籤、仿單、外盒)變更,毋需至署報備,僅需留廠備查之品項詳見附件,另其市售品應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卅七條第二項辦理。
三、上開項目應依優良藥品製造標準之規定辦理,於書面作業程序詳實修正並紀錄之。GMP後續性查廠當日,若經查核藥品標籤、仿單或外盒之變更未依規定辦理者,倘該等產品尚未放行入庫,則列屬重大缺失 (+++),廠商並應即時改正;若已放行入庫,除列屬重大缺失外,另以違反藥事法論處,並函知該廠轄區之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嚴格查核該違反包裝之使用情形並督導廠商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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