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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8-04-22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衛署藥字第87024259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214

主旨:

    有關西藥製劑許可證申請變更登記事項之作業程序,請 查照轉知會員。

說明:

    一、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變更事項登記,應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連同查驗費及相關文件,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於原許可證加註變更登記事項、日期及加蓋章戳 後發還之。其應換發新證者,並應繳納證書費。 二、自即日起依藥事法施行細則規定,有關西藥製劑許可證申請變更事項,除藥品許可證因污損或遺失,經廠商敘明理由者,予以換發或補發許可證外,餘申請變更事項,本署將於原許可證加註變更登記事項、日期及加蓋章戳後發還之。 三、配合許可證登記事項之變更,其標籤、仿單、外盒應於申請變更事項核准後,自行修正刊印,並留廠(商)備查,毋需至署報備。惟上項規定生物藥品除外。 另變更前之市售品,應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四、上開項目應依優良藥品製造標準之規定辦理,於書面作業程序詳實修正並紀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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