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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8-06-05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7032300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89

主旨:

    自即日起依據華僑回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設立之僑外資藥廠(簡稱外資廠)生產藥品(包括新藥、學名藥、指示藥品及成藥)品項不限原廠及十大先進國家子廠已生產者,查驗登記相關規定與國資廠生產藥品相同,請 查照。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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