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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8-07-20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7041765號
  • 分類:其他、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162

主旨:

    為加強管制藥品管理,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原料藥、製劑輸入同意書」及「輸入英文證明明書」(格式如附件)。

說明:

    公告事項: 一、依據藥事法第六十三條。 二、本署核發之管制藥品「原料藥、製劑輸入同意書」、「輸入英文證明書」以使用乙次為限,所核准之品名、數量不分得分批輸入,且其有效期限自核發日起三個月有效,逾期作廢。 三、為配合國際間管制藥品及影響精神藥品管理慣例,非屬我國公告之管制藥品品項但應國外衛生主管機關要求,申請「輸入英文證明書」者,比照前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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