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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公布日期:1999-01-07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80040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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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藥品臨床試驗
- 點閱次數:126
主旨:
說明:
一、為提高行政效率、加速藥品臨床試驗申請作業流程,自即日起臨床試驗案件補件期限,皆自發文日起二個月,如無法於限期內補件可來函申請延期一個月,本署不再另行回函通知延期期限,如未於期限前申請延期補件或逾期未補,逕予結案。
二、上述作業之申辦,業者須依本署藥品臨床試驗申請須知及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之相關規定,確實檢齊資料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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