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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9-03-23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8017530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214

主旨:

    公告原列屬藥品管理,經本署改列醫療器材管理之產品相關事項。

依據:

    一、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
    二、藥事法第四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三、二十四條,醫療法第七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

說明:

    公告事項: 一、原以藥品列管之產品,其國內臨床試驗報告經本署同意備查後,其類別經本署參照國際管理趨勢,改列醫療器材管理,並領有本署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者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之規定,適用本署八十二年七月七日衛署藥字第8246232號公告之相關規定。 二、本公告適用於八十二年七月七日後申請查驗登記並取得許可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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