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99-12-15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衛署藥字第88079791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32
主旨:
- 有關貴協會對本署擬規定 (1)「市售藥品仿單字體大小規格不得小於 8號字」之建議意見及另提(2) 「藥品仿單內容過多者,建請同意藥品包裝中僅放置中文仿單即可」乙案,復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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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復貴協會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88)研字第064號函。
二、本署規定市售藥品仿單字體大小規格不得小於8 號字之目的,在於方便醫事人
員及民眾閱讀廠商所提供經本署核定之藥品仿單內容,以便充分了解藥品之藥
理作用、藥動特性、臨床療效、禁忌、注意事項、副作用....等相關資訊,以
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和知之權利。故仿單字體過小或不清晰之缺失,廠商有責任
應主動改進。有關中文仿單字體大小仍維持原議不得小於8 號字之規定。
三、本署同意外文仿單依原產國核定之規格大小。
四、另藥品仿單內容過多者,本署同意市售品僅放置中文仿單,惟仍應提供外文仿
單以供審查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