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00-02-01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9006327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145
主旨:
- 公告藥品 FLUTAMIDE製劑仿單應加刊警語、禁忌症。
說明:
- 公告事項:
一、為安全使用含 FLUTAMIDE製劑,並防止副作用發生,特規定該類製劑之中文仿單應加刊左列警語、禁忌症。
(一)警語 上市後已有使用 flutamide後因肝衰竭而導致住院及少數死亡案例的報告。肝臟傷害的症狀包括肝生化檢查(serum transaminase)上升、黃疸、肝腦病變、和急性肝衰竭所導致之死亡。對於某些病人停藥後,其肝臟傷害是可逆的。在這些副作用報告中,有一半案例是發生在開始服用flutamide的前三個月。開始服用flutamide之前應先進行肝
生化檢查(serum transaminase),flutamide並不建議用在ALT指數高出正常值上限兩倍的病人。 最初開始使用flutamide的前四個月,應每月進行肝生化檢查一次,其後除定期監測外,如發現有初步肝臟功能異常的跡象(如 噁心、嘔吐、腹痛、疲倦、厭食、似感冒症狀、茶褐色尿、黃疸、右上腹觸痛) 亦應進行肝生化檢查。任何時候,只要病人出現黃疸或肝生化檢查高於正常值上限兩倍,應立即停止使用flutamide,並小心追蹤肝功能直到痊癒。
(二)禁忌症 嚴重肝功能障礙之病人禁止使用flutamide。
flutamide 使用在婦女族群尚未被充分研究,故並不建議使用於婦女尤其是非嚴重或非危及生命的情況。
二、持有前項 flutamide 藥品許可證之藥廠(商),應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自行依前項所列警語、禁忌症內容追加刊印,毋需向本署報備,逾期未辦理者,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