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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0-04-11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衛署藥字第89019893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其他
  • 點閱次數:143

主旨:

    自89年04月01日起,輸出、輸入管制藥品,皆應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惠請貴局(會)轉知各關稅局(會員)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分別於八十八年六月二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及八十九年四月一日發布。 二、本署原核發管制藥品「製劑、原料藥輸入同意書」及輸入藥品「英文證明書」得繼續使用至該文件原核准有效期限。本署受理廠商逐批申請輸入管制藥品及輸入藥品「英文證明書」來函日期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含)以前者,仍繼續由本署核發「製劑、原料藥輸入同意書」及輸入藥品「英文證明書」。 三、自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起,輸出、輸入管制藥品(含試製管制藥品原料藥輸入)之相關同意文件,應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向本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申請。 四、非列為管制藥品範圍及種類,然應依製造國要求應申請我國輸入許可文件者,亦由該局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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