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00-04-18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89020187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291
主旨:
- 公告「市售藥品中文仿單字體大小規格不得小於電腦字體 7號字」(見附件)及「外文仿單內容須與本署核定之中文仿單內容相符」。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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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處: --29( ):
文 號:89.04.18.衛署藥字第89020187號
主 旨:公告「市售藥品中文仿單字體大小規格不得小於電腦字體7號字」(見附件)
及「外文仿單內容須與本署核定之中文仿單內容相符」。
依 據:藥事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及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市售藥品中文仿單字體大小規格不得小於電腦字體7號字,以方便醫事人員及
民眾閱讀仿單內容,進而充分了解藥品之藥理作用、藥動特性、臨床療效、用
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項、副作用等相關重要資訊,以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和知
的權利。
二、市售藥品可僅放置本署核定之中文仿單,惟仍應提供外文仿單以供審查時參考
若市售藥品同時放置中、外文仿單者,外文仿單內容須與本署核定之中文仿單
內容相符,廠商可依核定之中文仿單自行修正外文仿單內容。
三、輸入藥品原產國仿單內容若已更新,應儘速依本署相關規定申辦仿單內容更新。
四、廠商應於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前自行依上述規定辦理,逾期未辦理者,依藥事
法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