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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2-05-02
  • 文件類別:法規
  • 分類:安全資訊風險溝通表
  • 點閱次數:114

主旨:

    藥害救濟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說明:

    藥害救濟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91 年 05 月 02 日 修正) 第 1 條 為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獲得及時救濟,特依藥害救濟法第五條 第一項規定,設置藥害救濟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同條第二項及 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健康照護基 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衛生署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繳納之徵收金。 二 滯納金。 三 代位求償之所得。 四 捐贈收入。 五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 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藥害救濟金之給付。 二 委託或補助其他機關 (構) 或團體辦理藥害救濟有關事項之支出。 三 委託或補助藥害及藥物副作用防制事項之支出。 四 減少藥害及藥物副作用之獎勵、研究及策略研訂事項之支出。 五 涉及藥害及藥物副作用之國際合作相關事項之支出。 六 執行藥害救濟調查及審議相關費用事項之支出。 七 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 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健康照護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之。 第 7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9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1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 12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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