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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2-01-31
  • 文件類別:法規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321

主旨: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疫苗類藥品之查驗登記

說明: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疫苗類藥品之查驗登記 (民國91年01月31日發布) 為了加強疫苗類藥品的管理,確保疫苗類藥品的品質及安全,爰依據藥事 法第四十二條及七十四條,制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疫苗藥品之查 驗登記」。本基準適用於疫苗類藥品查驗登記及檢驗封緘時之品質及安全 的要求。 第一條 本基準所稱之「疫苗類藥品」,係指由免疫抗原組成的藥品,經 由人體投與後可刺激免疫系統,對疾病或感染源產生預防、改善 或治療的效果。 一 「疫苗」的組成包括經減毒處理的活菌、病毒或寄生蟲;去 活化的生物有機體;經處理的活細胞;或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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