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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6-08-14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50332711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140

主旨:

    公告含Cobalt salt成分藥品之療效安全性再評估相關事宜。

依據:

    藥事法第四十八條。

說明:

    一、由於Cobalt salt成分缺乏足夠證據支持其療效及安全性,本署爰對含Cobalt salt成分藥品之療效安全性再評估,凡持有該成分製劑藥品許可證廠商,請於公告日起2個月內,向本署提出含該成分之藥品許可證影本、最新核准仿單、毒性、安全性試驗報告及臨床報告。該文獻報告需以中、英文為主,且應裝訂成冊並附摘要3份(臨床報告文獻之研究設計應至少具備適當之對照組比較或雙盲設計。一般敘述性質與個案報告不應列入)。 二、廠商除採個別方式提供資料參與評估外,亦可採聯合申覆方式,彙整資料參與評估。逾期未能提具資料者,視同放棄。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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