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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4-01-19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30400091號
  • 分類:藥政管理
  • 點閱次數:188

主旨:

    公告修訂本署「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四點「本會為執行本法第五條所定任務,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並得依醫療、藥物及食品等類別召開分組會議。」為「本會為執行本法第五條所定任務,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並得依醫療、藥物及食品等類別召開分組會議。」,並自即日起適用。

依據: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四條第一項,及九十二年十月六日「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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