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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3-08-29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20311299號
  • 分類:藥政管理
  • 點閱次數:207

主旨:

    公告修訂本署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衛署藥字第○九一○○二一九八四號公告,「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中礦物質鈣、碘之「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新修訂基準表如附件(修訂部分以粗黑字體標示)。

依據:

    藥事法第八條及第三十九條。

說明:

    參考本署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衛署食字第○九一一○四○○三二二號公告,修訂前述基準表。每日用量,礦物質中鈣小於等於1800mg、碘小於等於195mcg者,得不以藥品列管,惟不得宣稱療效。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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