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Logo

:::
  • 發文/公布日期:2003-02-18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20313818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1198

主旨:

    公告使用於人體皮膚上之「精油類防蚊液」製品暫不列入藥品(人用)管理。

說明:

    一、使用於人體皮膚上之「精油類防蚊液」製品,經本署審慎研議後,考量本類產品具揮發性質,作用短暫,對使用民眾不致有健康之影響,暫不列入藥品(人用)管理。 二、惟使用於人體皮膚上之其他類「防蚊液」製品,產品用途如係直接塗抹或噴於人體皮膚上,作為「防止蚊蟲叮咬」用途,仍以藥品(人用)列管,須依「藥事法」及本署「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相關規定,檢齊資料申辦藥品之查驗登記,經本署核准,取得藥品製造或輸入許可證後,始可上市。 三、另產品用途如係噴灑於居家環境如:地板、牆壁、水溝、桌、椅等,未直接接觸人體皮膚,作為「驅蚊蟲」用途,非屬本署業務範圍,請逕洽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告影像檔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