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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2-06-04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10040374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46

主旨:

    修正本署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衛署藥字第八五○一八五七號公告「指示藥品審查基準解熱鎮痛劑」警語內容。

說明:

    一、原基準中警語第3項修訂為:蠶豆症(6-磷酸葡萄糖脫氫?缺乏症,Glucose-6-Phosphate Dehydrogenase Deficiency)患者,不得服用含水楊酸類之藥品。 二、標籤、仿單、外盒請自行修正刊印,毋須向本署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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