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03-02-08
- 文件類別:法規
- 分類:藥品臨床試驗
- 點閱次數:1253
主旨:
- 臨床試驗報告之格式及內容基準
說明:
-
藥品臨床試驗報告之格式及內容基準
(Structure and Content of Clinical Study Reports)
行政院衛生署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
目 錄
序 4
簡介 5
第一章、封面頁 8
第二章、摘要 8
第三章、目錄 9
第四章、 9
縮寫與名詞定義之目錄 9
第五章、倫理 9
一、人體試驗委員會 9
二、臨床試驗執行之倫理考量 9
三、受試者資料及受試者同意書 9
第六章、試驗主持人及試驗之行政管理架構 10
第七章、簡介 11
第八章、試驗目的 11
第九章、試驗計畫 11
一、試驗整體設計與規劃概論 11
二、試驗設計之探討及對照組之選擇 12
三、試驗族群的選擇 14
(一) 納入條件 14
(二) 排除條件 14
(三) 將受試者於治療或評估中移除 14
四、 臨床處置 15
(一) 臨床處置之執行 15
(二) 研究用藥品本體 15
(三) 受試者接受臨床處置之分配方法 15
(四) 研究用藥品使用劑量之選擇 16
(五) 個別受試者劑量之選擇及時間 16
(六) 盲性作業 16
(七) 以前及併用治療 17
(八) 臨床處置之順應性 17
五、療效及安全性指標 18
(一) 療效及安全性測量之評估及試驗流程圖 18
(二) 測量之適當性 19
(三) 主要療效變數 19
(四) 藥物濃度之測量 20
六、數據之品質保證 20
七、試驗計畫書中規劃之統計方法及樣本數之決定 20
(一) 統計與分析的規劃 20
(二) 樣本數之決定 21
八、試驗執行或規劃分析上之改變 21
第十章、受試者 22
一、受試者之配置 22
二、計畫書之偏離 23
第十一章、療效評估 23
一、數據分析之族群 23
二、人口學及其他基底值特性 24
三、受試者對臨床處置順應性之評估 25
四、療效結果及受試者個別數據之列表 25
(一) 療效分析 25
(二) 統計與分析問題 26
(三) 受試者個別臨床反應資料之列表 30
(四) 藥品劑量、藥品濃度與臨床反應間關係 31
(五) 藥品與藥品及藥品與疾病之交互作用 31
(六) 數據以個別受試者方式呈現 31
(七) 療效之結論 32
第十二章、安全性的評估 32
一、藥品使用量之程度 33
二、不良事件 34
(一) 不良事件之概述 34
(二) 不良事件的呈示 34
(三) 不良事件的分析 36
(四) 受試者不良事件之列表 36
三、死亡、嚴重的不良事件及其它重要不良事件 37
(一) 死亡、嚴重的不良事件及其它重要不良事件受試者資料之列表 37
(二) 嚴重的不良事件及其它一些重要之不良事件之文字敘述 38
四、臨床實驗室檢驗之評估 39
(一) 受試者個別實驗室檢驗值 (第十六章二之(八))及各項不正常的實驗室檢驗值(第十四章三之(四))之列表 39
(二) 各項實驗室檢驗值之評估 41
五、生命徵象、身體檢查之發現及其它與安全性相關之觀察 43
六、安全性之結論 43
第十三章、討論與總結 44
第十四章、未包括於本文內之列表及圖表 44
一、人口學數據的摘要圖表 45
二、療效數據的摘要圖表 45
三、安全性數據的摘要圖表 45
第十五章、參考文獻 45
第十六章、附錄 45
二、受試者資料之列表 46
三、個案報告表 46
四、個別受試者資料之列表 47
五、多國性臨床試驗中台灣試驗結果有關主要療效指標及安全性之陳述 47
附件一 48
附件二 50
附件三 51
附件四 52
附件五 53
附件六 54
附件七 55
附件八 56
附件九 57
附件十 58
附件十一 60
附件十二 61
參考文獻 63
中英名詞對照表 64
序
世界各醫藥先進國家,為確保上市藥品之安全性及有效性,均明文規定應有足夠的動物實驗、安全性試驗及人體臨床試驗為依據,證明該藥品安全及療效後始得上市。
近年來我國已躋身開發國家之林,然而面臨智慧財產權之日受重視及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修正頒布專利法之壓力,新藥研究發展工作勢在必行,為鼓勵藥廠開拓新藥研究發展,衛生署已逐步修訂有關法令規定並建立新藥臨床試驗規範及新藥評估制度。醫療法於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公佈施行後,藥政處負責新藥臨床試驗案件,迄今已近二十載。復因應八十二年三月中美保護智慧財產權諮商會議後,本署於八十二年七月七日公告新藥監視制度,以及配合實施「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本署復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公告修訂新藥安全監視制度。依據該項制度之規定,我國之新藥查驗登記原則上須檢附國內臨床試驗報告或銜接性試驗報告,作為藥品查驗登記審核依據。
臨床試驗報告之格式及內容基準,主要係參考國際醫藥法規協合會之ICH E3(ICH harmonized tripartite guideline - Structure and Content of Clinical Study Reports)所訂定。本基準訂定之目的是協助試驗委託者撰寫一個符合本國需求[m1],且能與國際法規接軌之核心臨床試驗報告,並提供一致化的格式以加速報告之審查。
冀望此基準之公布,能提供醫界或學術研究單位進行臨床試驗者參考,以提昇國內臨床試驗水準。
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 九十二年一月
簡介
本基準之目的是協助試驗委託者編輯一個讓國際醫藥法規協合會區域內的[m2]衛生主管機關均可接受之核心臨床試驗報告。各國[m3]衛生主管機關個別要求的附加資料則以單元組成,作為報告的附錄,依當地法規要求送入審查。
本基準所提到的臨床試驗報告指的是任何治療、預防或診斷製劑 (在此指的是藥物或[m4]臨床處置) 使用在病患身上之試驗的整合性完整報告;在報告中將臨床與統計方面的描述、呈現與分析結果整合成一個單一報告,於?文中或末尾插入圖表,此外還含有附錄包括試驗計畫書、個案報告表樣本、試驗主持人相關資料、與[m5]研究用藥品包括對照組[m6]之相關資料、統計技術性文件、相關發表文獻、病患數據列表與統計技術明細[m7]如:衍繹 (derivation)、計算 (computation)、分析與電腦輸出等。因此,一個試驗的整合報告不應只單純地將個別臨床與統計報告結合而成。雖然本基準主要針對療效與安全性試驗,其基本原則與架構亦適用於其他種試驗,例如:臨床藥理試驗。某些情況下簡略報告亦適當,需視試驗的本質與重要性而定。
本基準是在幫助試驗委託者撰寫一份完整、清晰、組織架構完善與易讀的試驗報告。試驗報告應解釋清楚是如何選擇試驗設計重點,並提供有關試驗計畫、方法與執行方面足夠的資料,讓人可一目了然試驗如何進行。試驗報告及其附錄應提供足夠的病患個人資料包括人口學與基底值數據及分析方法明細,讓衛生主管機關想重覆執行其中重要分析時,便可進行。此外,所有分析、表格與圖例皆應載明其是根據何組病患數據所產生的亦是很重要的。
對於未使用對照組或其他非用於確立療效 (但有對照組的安全性試驗仍應撰寫完整的報告)的試驗、執行上有嚴重瑕疵或失敗的試驗、或與檢查條件明顯與其宣稱的目的無關之對照試驗,引用摘要數據或部份章節刪除的簡略報告 (abbreviated report) 或許可被接受,視衛生主管機關的審查方針而定。然而,上述報告仍應詳細?述安全性結果。倘若以簡略報告送審,報告內應含詳細的試驗設計與結果,讓衛生主管機關據以決定是否有檢送完整報告的需要。如對是否需檢送完整報告有疑問的話,建議諮詢衛生主管機關。
在?述如何執行試驗的細節時,可能只需重述原始試驗計畫書中的描述即可,然而,通常是在另外的檔案中較簡明地敘述試驗方法。在描述試驗的設計與執行時,澄清試驗計畫書中未詳述的試驗特點與註明試驗執行偏離試驗計畫書的地方,並討論這些偏離部分的統計方法與分析是特別重要的。
單一試驗的整合性完整報告應包括個別不良事件或異常實驗室檢驗值的詳盡討論,但這些不良事件或異常實驗室檢驗值在送審時通常會當作所有數據的整體安全性分析的一部份再檢視一次。
試驗報告應描述試驗族群的人口學與其他可預測的特徵,對於試驗規模夠大的則應呈現人口學 (例如:年齡、性別、種族、體重) 與其他 (例如:腎臟或肝臟功能) [m8]次族群的數據,讓療效或安全性方面的差異可被檢測出來。但次族群的反應通常是以用於整體分析的較大數據庫來檢測。
需檢附於報告內的數據列表 [m9](通常在附錄
公告影像檔
- 臨床試驗報告之格式及內容基準.doc doc 782.4KB,下載 184 次
- 臨床試驗報告之格式及內容基準 pdf 782.4KB,下載 659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