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99-05-01
- 文件類別:法規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546
主旨:
-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說明:
-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民國 88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壹 總則
一 本規範依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二 藥品製造工廠 (以下簡稱藥廠) 應具下列基本事項:
(一) 應有適當之建築設施、空間及設備。
(二) 所有作業均應分別訂定明確之書面作業程序。
(三) 應有經適當訓練能正確執行任務之作業人員。
(四) 應使用合於既定規格及儲存條件之原料、產品容器、封蓋、標示材
料與包裝材料。
(五) 所有製程應符合既定之作業程序,並以明確而易評估之方式記載與
保存足以追溯每批產品製造、加工、分裝、包裝、儲存、運銷等過
程之紀錄,以確保產品數量品質合於既定規格。
(六) 產品應有適當之儲存與運銷制度,並建立足以迅速收回已運銷產品
之系統。
三 本規範之專用名詞其意義如下:
(一) 藥品:除本規範有特別規定外,係指藥事法第六條所稱之藥品。
(二) 原料:指任何用於製造藥品之物質,並包括不存在於最終產品之物
質。
(三) 半製品或中間產品:指任何產品製造過程中所得之產物,此產物經
隨後之製造過程、即可成為產品者。
(四) 產品:指經過所有製造過程後,所得原料藥或已製成劑型含有效成
分,並常含非有效成分之製劑。
(五) 標示:指所有標籤、仿單及附隨物品刊載之文字或圖形。
(六) 包裝材料:指產品容器、封蓋以外用於包裝產品之材料。
(七) 產品製造、加工、分裝、包裝、儲存:包括產品之標示、檢驗及品
管措施。
(八) 最終產品:指已經完成包裝作業,由外觀可確知該包裝內容相關資
訊的藥品。
(九) 批:指依據相同製造過程中單一之製造指示,所製得特定量之藥品
或其他物質,具有均一之特性及品質;如在連續性製造過程中,係
指在一段時間內所產生之特定數量,或在一定限度內,能維持均一
之特性品質者。
(一○) 批號:指足以追溯每批產品或其他物質之完整資料而附編之任何
明確之文字、數字、符號、或其組合。
(一一) 含量:指
1 藥品之成分含量 (如重量
公告影像檔
-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doc doc 238.5KB,下載 152 次
-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pdf 238.5KB,下載 29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