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04-11-30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 字第 0930333001 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213
主旨:
- 公告「修正含酒精之內服液劑 (包括 Amino Acid 類及多種維他命類營養劑) 及中藥酒劑廣告應標示之警語規定」,並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
依據:
- 藥事法第六十六條及藥事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
說明:
- 一、含酒精之內服液劑 (包括 Amino Acid 類及多種維他命類營養劑) 及中藥酒劑之廣告,應標示使用警語「本藥品含酒,服用過量,有害健康。成人每次服用○○~○○㏄,一日○次。」其用法、用量,應依據本署核定之許可證內容刊登。
二、廣告警語刊登方式:
(一) 以版面百分之二十連續獨立之面積刊登警語,且字體所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三分之二。
(二) 為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者,應全程疊印警語。
(三) 僅為有聲廣告者,,應以聲音清晰揭示警語,警語所佔時間不得短於全程廣告時間之百分之二十。
(四) 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之底色互為對比。
(五) 廣告內容如有飲用畫面,應以附有刻度之計量器,清楚示範正確用法用量。其廣告整體表現,並不得有誤導民眾可當飲料大量使用之動作、畫面或言詞。
(六) 廣告並應爭時符合藥事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範。
三、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為保障民眾健康,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經衛生機關核准,仍在有效期間之含酒精之內服液劑及中藥酒劑廣告,均應依公告規定修改廣告應標示內容。廣告僅須修改警語者,請逕行依公告修改後刊播,惟本署將專案監控刊播情形;依公告規範須修改畫面者,請修改後報署備查,經本署同意後始得播出,無須繳納廣告審查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