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04-01-07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 字第 0930300061 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394
主旨:
- 公告「含酒精口服液藥品及中藥酒劑廣告應標示之警語規定」,並自九十三年二月一日起實施
依據:
- 藥事法第六十六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
說明:
- 一 含酒精口服液藥品之廣告應標示使用警語。
二 廣告警語為「本品係屬藥品,成人每次服用○○~○○㏄,一日○次,廣告許可字號『衛署藥廣字第○○○○○○○號』。本品為含有酒精度 OO %之藥品,服用過量有害健康,請依藥品標示之用法、用量服用」。用量、用法及酒精含量為本署核定之許可證內容。
三 平面廣告:警語刊登所佔版面 (或畫面) 不得小於廣告版面 (或畫面) 百分之二十。
四 動態廣告:警語刊登時間不可少於全部廣告時間之百分之二十。警語所佔版面 (或畫面) 比照平面廣告。
五 廣播廣告:應將廣告警話內容之字句據實宣播。
六 警語字體總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之三分之二。
七 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或促銷版面之底色互為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