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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4-01-07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 字第 0930300061 號
  • 分類:其他
  • 點閱次數:394

主旨:

    公告「含酒精口服液藥品及中藥酒劑廣告應標示之警語規定」,並自九十三年二月一日起實施

依據:

    藥事法第六十六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

說明:

    一 含酒精口服液藥品之廣告應標示使用警語。 二 廣告警語為「本品係屬藥品,成人每次服用○○~○○㏄,一日○次,廣告許可字號『衛署藥廣字第○○○○○○○號』。本品為含有酒精度 OO %之藥品,服用過量有害健康,請依藥品標示之用法、用量服用」。用量、用法及酒精含量為本署核定之許可證內容。 三 平面廣告:警語刊登所佔版面 (或畫面) 不得小於廣告版面 (或畫面) 百分之二十。 四 動態廣告:警語刊登時間不可少於全部廣告時間之百分之二十。警語所佔版面 (或畫面) 比照平面廣告。 五 廣播廣告:應將廣告警話內容之字句據實宣播。 六 警語字體總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之三分之二。 七 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或促銷版面之底色互為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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