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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3-05-16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 字第 0920316551 號
  • 分類:藥政管理
  • 點閱次數:217

主旨:

    公告違反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五條規定者,其違規市售品及庫存品回收之處理事宜。

依據:

    藥事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六款。

說明:

    公告事項: 一 凡違反藥事法第三十九條者,藥商、藥局及醫療機構應自公告或依法認定之日起,立即停止輸入、製造、批發、陳列、調劑、零售,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並應於三個月內收回市售品。 二 違反同法第四十六條者,藥商、藥局及醫療機構應自公告或依法認定之日起,立即停止輸入、製造、批發、陳列、調劑、零售,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並應於六個月內收回市售品。 三 違反同法第五十三條者,藥品販賣業者應自公告或依法認定之日起,依本署九十一年一月二日衛署藥字第○九一○○一二四九四號公告輸入藥品分裝之規定補正之日起六個月內收回市售品。 四 違反同法第七十五條者,藥物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自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依法補正刊載應載事項之日起六個月內收回市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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