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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2-12-10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 字第 0910078360 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01

主旨:

    修訂本署公告之「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條規定。

依據:


說明:

    公告事項: 「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條規定所應檢附之「原產國家核准製售證明文件」,配合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修訂,修訂為「出產國家最高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製售證明或出產國家最高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製造證明及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核准販售證明及其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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