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02-07-03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 字第 0910042430 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58
主旨:
- 公告「國產藥品外銷查驗登記簡化程序」,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
- 藥事法第三十九條。
說明:
- 公告事項:
一 為鼓勵國產藥品開拓外銷市場,把握商機,外銷專用藥品查驗登記案
,同意於領證後三個月內,補齊三個月 40 ℃之加速安定性試驗資料
。其餘安定性試驗資料,留廠備查。
二 為推動原料藥優良製造規範,對申請外銷專用查驗登記之原料藥如符
合本署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衛署藥字第 0910028259 號公告「藥品
優製造規範–原料藥作業基準」規定,則採書面審核,毋須送驗。
三 申請外銷製劑查驗登記案之工廠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規定且藥
品確效作業經評鑑通過者,採書面審核,毋須送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