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02-05-08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 字第 0910033863 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485
主旨:
- 訂定「藥品包裝容器標示,包括必須標示項目 (共十三項) 以及建議標示
項目 (共三項) 」,請各醫療院所、藥局配合遵循辦理。
說明:
- 一 為保障民眾用藥、知藥之權益,對於藥品包裝容器應標示之項目,醫
師法、藥師法、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及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等法
規均有明文規定。其中醫師法第十四條規定:「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
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
數量、用法、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及交付年、月、日。」藥師法
第十九條規定:「藥師於藥劑之容器包裝上應記明左列各項:一、處
方上病人姓名、性別及藥品之用法。二、藥局地點、名稱及調劑者姓
名。三、調劑年、月、日。」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四十五條規
定:「為保障保險對象用藥安全,藥劑之容器或包裝上應載明保險對
象姓名、性別、藥品名稱、數量、天數、劑量、服用方法、藥局地點
、名稱、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等資料。」又優良藥品調劑作
業規範第四十四條規定:「藥事人員應依藥師法規定,於藥品容器包
裝上記明下列事項: (一) 藥局之名稱、地址、電話號碼。 (二) 處
方編號及調劑日期。 (三) 病患姓名、性別。 (四) 藥品商品名。 (
五) 藥品單位含量與數量。 (六) 清楚的劑量、頻次、途徑與簡短的
用藥指示。 (七) 藥品使用期限。 (八) 調劑姓名。」是以,藥品容
器包裝之標示未符合醫師法或藥師法之規定者,則可依醫師法第二十
九條或藥師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處辦。
二 為確保民眾用藥的權益與安全,本署依上開之相關法規,重新訂定藥
品容器包裝標示項目,經醫師處方調劑之藥品,於交付病人時,請於
藥品包裝容器標示以下項目,包括:
(一) 十三項必須標示項目:病患姓名,性別,藥品商品名,藥品單位含
量與數量,用法與用量,調劑地點 (醫療機構或藥局) 之名稱、地
址、電話號碼,調劑者姓名,調劑 (或交付) 日期、警語。
(二) 三項建議標示項目:主要適應症、主要副作用、其他用藥指示 (例
如部分藥品有特殊保存方式、服用抗組織胺藥物不適合開車等事項
) 。三項建議項目可標示於藥品容器包裝上,或列為醫師、藥師人
員諮詢事項。
三 十三項必須標示項目及三項建議項目,敬請各醫療院所及藥局配合遵
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