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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7-01-02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50321500 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03

主旨:

    預告廢止「行政院衛生署藥物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說明:

    一、廢止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廢止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八條。 三、原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衛生署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 (二)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愛國東路100號11樓 (三) 電話:(02)23210151轉397 (四) 傳真:(02)23971548 (五) 電子郵件:pa397@doh.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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