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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6-08-04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署授藥字第0950002305號
  • 分類:藥政管理
  • 點閱次數:89

主旨:

    發布「藥事法」第97條之1第1項中有關「案件」、「藥物」、「資料不符」於中藥廠應包括之範圍及規定事項。

說明:

    一、所稱「案件」,係指查驗登記及變更登記案件。 二、所稱「藥物」,應包括全處方藥材。 三、所稱「資料不符」,應包括送驗藥材經鑑定為混、誤用。 四、符合上述情形者,案件判定為不合格,該案予以結案,並依相關法規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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